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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两区”划分的通告

2020年03月10日 19:53来源: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网站浏览量:24976

永政综〔2020〕26号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畜禽养殖“两区”划分的通告

  为进一步稳定我区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精神,以及省市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细化畜禽养殖“二区”划定的通知》(永政综〔2015〕33号)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全区已划定的16个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为:龙寨水库,淑雅水库(区级饮用水源地),虎岗虎西村远坑水源地,培丰寨背炉水库,抚市澎鼓寨水库,龙潭虞溪水源地,湖雷下凉亭、梅子坑水源地,堂堡中村水源地,金砂赤竹大山里水源地,峰市沙子岗水源地,洪山王寿山水源地,陈东陈东村小坑水源地,岐岭龙湖村彭坑水源地,大溪坑头村水源地,湖坑石灰坑水源地,下洋大水坑、福长科水源地;以及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在本通告执行期间,如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增加或撤销,禁养区范围亦相应调整。

  2.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城区规划区域范围内(含建成区),各乡镇(街道)集镇规划区域范围内(含建成区),世界文化遗产缓冲区内。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公益林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A级以上景区红线范围内。

  4.重要河流、湖库

汀江干流(永定段)两岸1000米范围内;汀江支流永定河、金丰溪、黄潭河(永定段)两岸1000米范围内;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沿河、沿溪两岸500米范围内。

  除饮用水源水库外的湖库,按其相关功能区执行。

  5.主要公路、铁路、高速公路

  境内高速公路(永杭、靖永、湖城、莆永)、龙梅铁路、国道(357线、235线)、省道(318线)等交通主干道及其两侧500米或第一重山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根据城镇发展和区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禁止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禁止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

  禁养区外符合法律法规,按规划、有条件的养殖区。

  二、畜禽养殖环境管理要求

  (一)进一步细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各乡镇(街道)要根据通告以及本辖区畜禽养殖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并结合辖区流域水环境质量细化辖区范围内的禁养区,做到科学规划有序发展,防止因畜禽养殖业无序发展导致水质下降。各乡镇(街道)应将本辖区禁养区划分细化方案于2020年6月底前报永定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限期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外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许可条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与养殖备案登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畜禽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生产能力。禁止占用河道、库湾滩涂进行养殖,禁止常流水畜禽养殖,鸭、鹅等水禽需网养、旱养等节水生态养殖,养殖场末端尾水需配套生化塘、消纳地等措施用于消减污染物,做到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重要性,按照本通告要求,对重新划定禁养区内仍存在的养殖场进行集中整治,对整治仍不达标的养殖场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确保禁养区内无污染物排放养殖场(户),推进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积极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到位。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对禁养区已关闭的养殖场进行巡查,防止死灰复燃现象发生。同时,引导各村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区的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养殖粪污“干湿分离、雨污分流、节水养殖”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业、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选址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达到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畜禽养殖过程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区委、区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区效能办要加大督查力度,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职尽责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附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告中涉及乡镇(街道)禁养区、限养区具体划分的,由各乡镇(街道)负责解释。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细化畜禽养殖“二区”划定的通知》(永政综〔2015〕3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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