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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定区进一步加强煤矿用电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7年08月01日 14:23来源:永定区人民政府网站浏览量:1396

永政办〔2017〕146号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定区进一步加强煤矿用电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定区进一步加强煤矿用电监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永定区进一步加强煤矿用电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生产建设煤矿、证照不齐煤矿、关闭煤矿的用电监管,防止非法采煤行为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电力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市关于加强矿山企业供电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矿山供用电管理

 

第二条  矿山用电审批

(一)煤矿用户。新装、增容用电需区经信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煤管局、相关矿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市经贸委、市安监局、市煤管局《关于规范煤矿企业用电审批的通知》(龙经贸〔2005〕336号)和区政府《关于加强矿山用电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转供用电行为的通知》(永政综〔2015〕204号)要求审批,并签订严禁转供电承诺书后,方可申请用电。经信科技局与供电公司负责对其进行联合勘察,供电公司负责制定供电方案。

(二)煤矿重点整治区域低压三相用户。对重点区域新装、增容低压三相用户,申请三相用电时需签订严禁转供电承诺书。各矿区乡镇指定负责人与供电所进行联合勘察后,供电所方可装表接电。

(三)严格开展竣工验收。煤矿高、低压供电用户,由供电公司负责竣工验收。用户高低线路原则上采用架空线路设计,不得采用地埋线设计施工,电缆等确实需要地埋铺设的必须经经信科技局及供电公司同意并在设计图纸中进行标注。对经查实存在非法转供电的用户,必须将原来地埋线改架空线路,整改到位后方予以同意恢复供电。

第三条  规范福建煤电公司供用电行为。为确保不向违规企业特别是非法矿山企业转供电,根据市经贸委会议纪要〔2012〕5号文件精神,福建煤电公司应做好供区内矿山用电用户的排查,将排查情况报区经信科技局,并负责通知供区内矿山用电用户重新办理用电审批手续,对手续不齐全的给予终止供电;福建煤电公司及其所有转供电用户严禁向无证非法矿山再转供电,一经查实,上报省、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停供电等处罚。

第四条  加强证照不齐矿井非生产性用电监管。对需要暂予保留抽水、通风、维修、地面生活照明等非生产性用电的证照不全矿井,用电负荷由区煤管局牵头,经信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公司和矿区乡镇配合进行调查摸底,区煤管局将联合核定的电量正式函告区供电公司,供电公司每月将用电量抄报区整治办、煤管局、国土资源局、经信科技局、矿区乡镇。区整治办、煤管局、国土资源局、经信科技局、矿区乡镇、供电公司对矿井每月用电量联合排查,对排查出的非法用电矿井由煤管局函告经信科技局,经信科技局通知供电公司采取停电措施。

(一)区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局对巡查中发现煤矿企业用户向无证矿井转供电行为的,函告区经信科技局进行查处;对非法煤矿自备发电设备及非法转供电设施按打击非法采矿“六条标准”关闭要求一律给予摧毁。

(二)区煤管局:负责向区经信科技局、供电公司提供符合供电要求的煤矿企业名称、井口位置,如有变化应在5日内函告经信科技局、供电公司及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及时函告经信科技局需关闭持证矿山的名称及井口位置。在对有证矿井监管中,如发现存在非法转供电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函告经信科技局、供电公司查处。

(三)各矿区乡镇:负责会同国土、经信、供电等部门按打击非法采矿“六条标准”摧毁非法煤矿的自备发电设备及非法转供电设施;负责对巡查中发现煤矿企业用户有向无证矿井转供电行为的,在3日内函告经信科技局进行查处。

(四)区经信科技局:对国土资源局、煤管局、矿区乡镇人民政府、供电公司等函告的非法煤矿获取、转供电力等违法行为,负责追查供电来源,并依法查处;对国土资源局、煤管局等部门函告因证照不齐全、重大安全隐患及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须停止煤矿供电的,立即组织供电公司采取措施停止供电,并将停止供电情况及时函复原函告部门。

(五)区供电部门:严禁向非法煤矿提供生产、生活用电;根据经信科技局的要求,切断国土资源局、煤管局决定关闭的煤矿生产、生活用电,拆除与供电公司有电气连接的T接点电力设备和设施;根据经信科技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照相关部门函告要求立即停止对相关持证煤矿的电力供应,并将停电情况及时反馈给经信科技局;负责将巡查中发现疑似存在煤矿企业用户转供电行为的用户名单上报经信科技局;负责配合经信科技局追查非法煤矿用电来源。

 

第三章  巡查报告机制

 

第五条  供电公司应建立健全巡查机制,组织各乡镇供电所强化对供电公司煤矿专变用户及其周边供用电线路的巡查,落实分片、分区巡查责任人。每月对煤矿及周边用户进行巡查,建立“一户一档”的巡查档案。并对煤矿重点区域用户加强用电分析,筛选、排查非法采矿点嫌疑用电户,研判是否存在转供电行为,巡查情况每季度末上报经信科技局备案。

第六条  经信科技局根据供电公司上报的巡查记录,督促供电公司组织乡镇供电所巡查制度的落实,不定期抽查供电公司的巡查是否到位,并建立抽查档案。牵头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对煤矿异常用电嫌疑行为和涉嫌非法供电、转供电行为进行研判、查处。建立煤矿用电监管工作微信群,实时掌握煤矿用电动态。

第七条  矿区乡镇落实领导和干部、职工包山头、包矿山巡查责任,发现有非法向无证非法煤矿转供电的,及时函告区经信科技局进行查处。

 

第四章  联动执法机制

 

第八条  对国土资源局明确关闭的非法煤矿,由所在乡镇和煤管、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封闭矿硐,经信科技局组织供电公司切断生产用电,拆除T接点上电力设备和设施。

第九条  对国土资源局、煤管局等职能部门明确关闭的证照不齐全矿山企业,在函告经信科技局时,需明确销户、全部停电、停止生产用电等不同的停电要求。经信科技局组织供电公司根据函告内容切断相关电源,拆除相应的电力设备和设施。

第十条  对煤管、国土等部门函告经信科技局要求暂时停止持证煤矿生产用电时,经信科技局组织供电公司根据函告内容切断该煤矿相关电源,并将停电情况及时函复原函告部门。

第十一条  若因用户原因、客观条件制约等因素,电力设备无法拆除的,但又需强制停电,应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牵头,所在乡镇和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停电现场清场工作,确保停电措施落实到位。区供电公司不得收取停电期间擅自接电的企业或矿山的电费;对擅自接电的,供电部门按窃电性质即时报案,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在电力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或者阻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企业或个人,由区公安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经信科技局负责查处煤矿违法供电行为。对查实转供电用户,责令其立即改正,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没收转供电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的,加重处罚,并中止供电六个月以上。对非法煤矿私拉乱接供电线路、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缴违约使用电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小水电发电企业向非法煤矿转供电。一经发现,由区经信科技局下达解网3个月以上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区供电公司不得与其并网结算。对转供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发电企业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利用关闭煤矿矿井旧变台向非法矿山转供电。对无需保留的旧(废)变台,由区政府整治办牵头,组织区经信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分局、煤管局、供电公司和所在乡镇,对旧(废)变台进行拆除、移除;对需保留的旧变台,区供电公司要加强监管。同时,所在乡镇和区国土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利用关闭矿井旧变台进行非法转供电行为的,应及时函告区经信科技局,由区经信科技局依照电力法律法规给予制止、处罚直至拆除。

第十五条  对查实供电企业向非法煤矿企业供电的,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参与转供电到非法煤矿的供电企业职工,经查实后供电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电力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会同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7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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