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价综〔2017〕165号
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南昌铁路局,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局(经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交通与建设局: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73、175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要求,把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作为工作的重要方向,围绕当前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降低用电、用气、物流和交易成本,以及清理涉企收费、加强价费监督检查等价费政策措施,实现再降低企业成本200亿元目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获得感。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管理规范、行之有效的机制,从根源上杜绝乱收费现象,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推进输配电价改革,6月底前完成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制定工作,合理降低输配电价。(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2.落实国务院部署,清理能源领域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从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降低燃煤机组脱硫脱硝电价、核电上网电价、湄洲湾电厂上网电价。12月底前将通过上述政策措施形成的电价空间,疏导电价矛盾,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财政部驻闽专员办、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二)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3.全面梳理天然气各环节价格,减少供气中间环节,推动油气管网公平开放,整顿规范燃气行业收费行为。6月底前完成5个城市管道天然气成本交叉监审,12月底前合理制定省内管道天然气输配价格。(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住建厅)
4.落实天然气购入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推进西气东输天然气门站气价市场化改革,切实减轻企业用气负担。(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三)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5.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7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重点清理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铁路货物运输、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的违规收费,进一步规范铁路运输企业、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南昌铁路局)
6.落实国务院部署的货运车辆年检和年审合并工作,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质监局)
7.2017年6月1日起,全面取消电网企业对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铁路供电配套工程还贷电价,铁路运输企业同步下浮铁路货物运价,减轻铁路下游用户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南昌铁路局)
(四)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8.2017年7月1日起,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9.完善垄断性交易服务收费政策,降低部分交易服务收费标准,12月底前完善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环保权益类交易服务收费政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五)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0.全面落实《关于清理规范我省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价电〔2017〕39号)。(责任单位:省物价局、财政厅、经信委、民政厅、审计厅等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1.落实国家关于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降低电信网码资源占用费、农药实验费、公安部门相关证照费、知识产权部门相关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农业厅、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
12.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物价局等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价费监督检查
13.重点检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电子政务平台、建设领域等单位2016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继续整治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环节、商业银行等行业涉企收费行为。(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14.开展公用事业经营整顿行动,规范用电、用气、用水等公用事业单位经营行为,对利用垄断地位乱收费、不履行普遍服务等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特许经营约定,追究经营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5.加强价格违法案件处理与追究职务违纪违法责任协调配合,有权机关根据价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利用职权乱收费、将行政职责转移给中介组织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调查核实,依纪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督查问责力度
16.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工作部署安排,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明确责任,逐项落实具体任务。(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7.省直各部门要在12月15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物价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18.省物价局要做好工作总结,研究吸收有效的工作措施和成功经验做法,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杜绝乱收费现象,于12月31日前报告省政府。(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19.省物价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在12月底前组织开展落实价费政策降低企业成本督查工作,逐项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二)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0.运用价费政策降低企业成本涉及各级多部门职能,各有关单位配合联动是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方式,发挥联合工作机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1.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上下联动,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推进工作、落实责任。(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强化宣传引导,扩大社会影响
22.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及时报道好的工作举措和阶段性进展成效,准确解读降成本政策,推广先进经验。(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3.各级各部门要主动深入开展调研,协调解决问题,必要时要采取约谈、提醒告诫、公布典型案例等措施,深化工作的整体效果和社会影响,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附件:运用价费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工作台账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运用价费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工作台账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责任单位 | 进度安排 | |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 ||||
1 | 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合理降低输配电价 | 省物价局、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6月底前完成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制定工作 | |
2 |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 省物价局、经信委、财政厅、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12月底前完成落实工作 | |
3 | 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 省物价局、经信委、财政部驻闽专员办、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
5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 | 省物价局、经信委、财政厅、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
6 | 降低燃煤机组脱硫脱硝电价 | 省物价局、经信委、环保厅、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12月底前完成落实工作 | |
7 | 降低核电上网电价 | 省物价局、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12月底前完成落实工作 | |
8 | 降低湄洲湾电厂上网电价 | 省物价局、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12月底前完成落实工作 | |
(二)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 ||||
9 | 全面梳理天然气各环节价格,减少供气中间环节,推动油气管网公平开放,整顿规范燃气行业收费行为 | 省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住建厅 | 6月底前完成5个城市管道天然气成本交叉监审;12月底前制定省内管道天然气输配价格 | |
10 | 落实天然气购入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 省物价局 | 持续性工作 | |
11 | 推进西气东输天然气门站气价市场化改革 | 省物价局 | 根据西气东输入闽情况安排具体进度 | |
(三)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 ||||
12 | 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重点清理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铁路货物运输、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的违规收费,进一步规范铁路运输企业、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 | 省物价局、南昌铁路局 | 7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 |
13 | 落实国务院部署的货运车辆年检和年审合并工作,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 | 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质监局 | 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具体政策情况安排工作进度 | |
14 | 全面取消电网企业对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铁路供电配套工程还贷电价,铁路运输企业同步下浮铁路货物运价,减轻铁路下游用户企业负担 | 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南昌铁路局 | 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 |
(四)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 ||||
15 | 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 省住建厅 |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
16 | 完善垄断性交易服务收费政策,降低部分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12月底前完善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环保权益类交易服务收费政策 | |
(五)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17 | 全面落实《关于清理我省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价电〔2017〕39号) | 省物价局、财政厅、经信委、民政厅、审计厅等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6月底前完成自查自清工作;8月底前全部落实清理规范措施 | |
18 | 落实国家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政策 | 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 | ||
19 | 落实国家降低电信网码资源占用费、农药实验费、公安部门相关证照费、知识产权部门相关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政策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安厅、农业厅、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
20 | 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 省财政厅、物价局 | 持续性工作 | |
21 | 落实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 | 省财政厅 | 持续性工作 | |
22 | 落实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 省物价局,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12月底前完成落实工作 | |
23 | 落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 省财政厅、物价局等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安排工作进度 | |
(六)加强价费监督检查 | ||||
24 | 检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电子政务平台、建设领域等单位2016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继续整治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环节、商业银行等行业涉企收费行为 | 省物价局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 5月31日前完成摸底排查;7月31日前完成重点检查;8月31日前完成处理整改工作 | |
25 | 开展公用事业经营整顿行动 | 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持续性工作 | |
26 | 加强价格违法案件处理与追究职务违纪违法责任协调配合 | 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持续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