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发改价格〔2019〕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用水单位、用水户协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价商〔2017〕236号)、《福建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闽价商〔2018〕205号)和《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定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17〕)等精神,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可持续发展,以调查测算的2018年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水价运行维护成本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区域比价关系、生产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永定区农业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价格。原则上以运行维护成本为依据,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具体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三类用水价格,定额内农业用水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粮食作物用水水价:0.022元/立方米;
(二)经济作物用水水价:0.030元/立方米;
(三)水产养殖用水水价:0.040元/立方米。
二、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总量和定额由区水利局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农业用水定额以内为第一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部分为第二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为第三级水量,各级水量的农业水价比例为1:1.1:1.5。
四、配套及优惠措施
(一)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具体补贴办法和奖励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水利局另行制定。
(三)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用水按农业用水价格的70%执行。
五、加强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意识,调动农民应用节水技术的积极性和增强节水的自觉性。
六、实行水费计收公示制。各水管单位、用水户协会应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便利形式,及时在收费醒目位置向农民用水户公示水量、水价、水费收入和支出等信息,接受监督。
六、执行期限。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五年。实行动态管理,视运行维护成本变化情况重新制定。
龙岩市永定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3月28日